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
2018-11-22 15:11:2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7〕10号)精神,确保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及时兑现,经研究,决定对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补贴申请时间
(一)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5〕13 号),在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购买本市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购房发票价款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此类财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二)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6〕11号),在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此类财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自府发〔2017〕10号),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财政补贴,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非唯一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对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贴。此类财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二、关于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购房发票价款总额的0.5%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人名下房屋套数的认定包含非成套住宅。
(二)农村居民户籍认定,以户口簿上的住址(坐落)为准;如户口簿上的住址不能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档案查询结果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应证明。对于户口已迁出农村的(包含服兵役、公招、升学等),不再享受针对农村居民的购房补贴。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享受的购房补贴,为每套住宅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凡享受过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再次购房申请办理财政补贴,该住房如属于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00元/平方米发放购房财政补贴。
(四)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产权人身份证为异地的,申请人须回身份证所在地开具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户口已迁入本市,身份证地址还属异地的,可不再到异地开具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五)特殊情况的家庭成员认定。享受补贴的人员的认定以商品房网签合同为准,网签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与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因继承而发生改变的应由继承人申请;因婚姻增加或减少共有人的,由载明的权利人一并或一方申请;非家庭成员共有的,按其份额分别享受但应一并申请;家庭成员、农村户籍状况的认定以申请购房补贴时的状况为准。
(六)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时间不应早于申请购房补贴时间的十个工作日。
三、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要求加强申请资料审核,确保资金安全。
(二)与本补充通知规定有不一致的文件或实施细则,一律以本补充通知为准。